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Wenzhou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COFA。
第二条 温州市海外联谊会是由温籍海外侨胞、海外华人中的知名人士及本市有关部门、团体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加强温州各界人士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的联系和合作,广交朋友,联络友谊,沟通信息,合作共赢,为推进“三生融合•幸福温州”作贡献,为和平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复兴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在温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本会主管单位为温州市委统战部。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温州市委统战部(地址:市府路500号行政管理中心主楼1444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加强同台港澳海外各界人士的联系,为促进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反对“台独”、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大业,增进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主要工作是:
(一)加强本会理事之间及其他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海外华人及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共同致力于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
(二)积极向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海外华人宣传和介绍温州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本会理事和海外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承办有关联谊活动,为本会理事和海外各界人士提供咨询服务,并为他们回温观光、探亲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为温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牵线搭桥;
(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积极维护本会理事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和温州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两种。理事由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确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有较广泛的社会资源,有较强的组织、宣传和沟通协调能力;
(4)必须是在海外各国及本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各界代表人士和社团代表;
(5)有保障理事会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第九条 理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位理事每届的基本会费1000元,多出不限。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理事如果在第一年不交纳基本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一般举行1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聘请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有关职权,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和去职;
(四)任免秘书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追认;
(五)通过聘任(免)副秘书长;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或撤消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决定常务理事会认为必须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届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可代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和温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在海外联谊工作中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职务而担任本会理事以上的内地成员,如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不宜继续留任的,其理事以上职务,由继任者自然替任,由本人提出,经会长签署同意即可。如属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者,需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理事及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设立专门帐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15日温州市海外联谊会第四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