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4日来源:温州统战网编辑:张朋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

  英文全称:Wenzhou World-wide Wenzhounese Friendship Union

  英文缩写:WZWFU

  第二条 温州市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是由温籍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及国内各界知名人士,本市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市府路500号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44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会理事之间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海外社团、温籍国内团体、知名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加深了解,增进友谊,共同致力于温州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积极向温籍海内外人士和社团宣传介绍温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本会理事、海内外社团、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承办有关的联谊活动,协助做好理事及海内外知名人士来温商贸、投资及引智工作,积极为温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牵线搭桥。

  (四)维护来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温州与世界各地、全国各地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良性发展。

  (五)协助全国各地的温籍社团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温籍人士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团体有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两种,理事人选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推举产生。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较广泛的社会资源,有较强的组织、宣传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在海外各国、港澳台地区、国内各地及本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各界代表人士和社团代表。

  (五)有保障理事会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推荐、引介优秀温籍人士入会。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位理事每届的基本会费1000元,多出不限。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理事证。理事如果在第一年内不交纳基本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聘请本会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和去职。

  (四)任免秘书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追认。

  (五)通过聘任(免)副秘书长。

  (六)聘请本会顾问。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下属分会,并任命其领导成员。

  (八)决定常务理事会认为必须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可代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八款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关系担任领导职务的本会理事以上成员,如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其理事以上职务,则由继任者担任,其本人不再担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和温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在代表的界别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第一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第一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会长会议委托,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设立专门帐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任务,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15日世界温州人联谊总会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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