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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3年10月11日 10:48:32 来源:温州统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温州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市各界具有中高级职称、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民间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与无党派人士之间的联谊、交流和合作,为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促进温州的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温州市南塘五组团商住楼3楼,邮编325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建言献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情、市情、民情,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大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办学、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扶贫帮困等活动;

  (四)联络联谊,加强无党派人士之间的相互了解,反映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诉求,维护无党派人士的合法权益,开展与海内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及有关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荐人才,按照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积极为党和政府举荐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的意愿,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一)在相关专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具有中高级职称(以高级职称为主)、工作业绩突出的无党派人士;

  (二)在党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担任科级以上的无党派人士;

  (三)从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工作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本会常务理事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密切联系社会各界知识分子,了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理事证。理事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下属机构;

  (六)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视情可通过常务理事的增补或除名,须提交下次理事大会确认;

  (十一)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1名(由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会议每年召开2-3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由执行副会长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党派处。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市内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 14日温州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 张朋杰]
(本文来源:温州统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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