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胡锦涛同志的讲话和《意见》指出,要引导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宗教文化既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导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使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大力弘扬爱国爱教的传统。爱国爱教是我国各宗教共同具有的优良传统。抗日战争期间,佛界就喊出“出家未出国”的口号,积极投身抗日救亡运动。道教坚持“济世利人,护国爱民”;伊斯兰教强调:“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天主教认为:“爱国是天主的诫命”;基督教要求“做一个好基督教徒,首先是一个好公民”等,都表明了中国宗教文化的价值观念中蕴涵了广大信教群众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二是充分挖掘和弘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宗教文化中包容了许多世代相传的对人类社会发展、社会存在、人际关系都有重要价值的道德准则,如宗教戒律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邪淫,“爱神爱人”、“爱人如己”、乐助他人、淡泊名利等弃恶扬善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着积极的作用。三是发挥宗教文化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稳定情绪等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四是引导宗教组织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五是研究和发掘融入宗教中的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的优秀成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六是弘扬宗教文化中注重生态保护的一些理念,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比如,道教把慈爱和同、不伤生灵、保护动植物作为宗教修持的一个重要内容;佛教的“众生平等”、“山川草木悉有佛性”等,都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当然,肯定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更好地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服务。
近年来,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比如,我国基督教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进行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的“解经”工作等等。这些努力对于我们的社会、对于宗教自身,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要认真总结,继续重视和支持宗教界的这种努力。
引导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使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