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意见》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配备好省及省以下党委统战部长。未由党委常委担任的统战部长,要担任同级政协副主席,并列席有关党委常委会议。各级统战部长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任免前要征求上一级统战部门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要求,“省及省以下党委统战部长,由于工作需要而又有条件的,要由党委常委担任。”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党对统战工作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推进党委常委担任统战部长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目前,全国省地县三级各有三分之一左右实现了由党委常委担任统战部长,各地统战工作也出现了新的显著变化。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今年,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的精神,中央下发了有关文件。各地要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出发,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一步推进党委常委担任统战部长规定的贯彻落实。未由党委常委担任的统战部长,要担任同级政协副主席,并列席有关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担任统战部长后要相对稳定,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以更好地实现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